(2017)豫160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袁玉林与姚永青、姚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林,姚永青,姚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2629号原告:袁玉林,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姚永青,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姚梅,女,汉族,1963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永兴塑料厂院内)。原告袁玉林与被告姚永青、姚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玉林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袁玉林承担。审判员 耿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