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玉炎与福州市台江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玉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初132号起诉人江玉炎,男,汉族,194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17年5月31日,本院收到江玉炎的起诉状。江玉炎称,台江区人民政府不遵守听证制度与规定,存在严重错误,属于不作为或乱作为。台江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按照《江玉炎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评议会通知书》履行职责,听证评议会时间、过程的安排没有依法规政策处理。台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评议情况结论书(江玉炎)》没有盖印和书写日期。请求:一、确认台江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作出《江玉炎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评议会通知书》;二、确认台江区人民政府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的《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评议情况结论书(江玉炎)》无效;三、台江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做好听证评议准备工作,不搞突然袭击,尊重事实和依法用权,保证听证会的权威性和程序性上不出纰漏,保证《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评议会》的合理合法和公平公正。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江玉炎的诉请系确认台江区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作出的听证评议会通知书违法及听证评议情况结论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玉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潘晓慧审 判 员 杨贵先法官助理 田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