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李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洋,李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1470号原告:李海洋,男,1980年4月3日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冯铭进,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太明,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李海洋诉李太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海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洋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李海洋25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