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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李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洋,李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1470号原告:李海洋,男,1980年4月3日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冯铭进,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太明,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李海洋诉李太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海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洋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李海洋25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