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玉玺与谢青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玺,谢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玺,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谢青海,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玺与被执行人谢青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谢青海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谢青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