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95号郭孝富与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孝富,黄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郭孝富,男。被执行人:黄秀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孝富与被执行人黄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秀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