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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95号郭孝富与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孝富,黄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郭孝富,男。被执行人:黄秀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孝富与被执行人黄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秀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