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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顾峰与倪加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峰,倪加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139号原告顾峰,男性,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泰兴市被告倪加武,男性,汉族,泰兴市;朱华兵,男性,汉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顾峰与倪加武、朱华兵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