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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江婷、汪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江婷,汪立峰,姜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093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振兴路314号913405006989807673。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江婷,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汪立峰,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姜锋,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江婷、汪立峰、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