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赖祥玉与富顺县蜀佳味业有限公司、李亭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祥玉,富顺县蜀佳味业有限公司,李亭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472号原告:赖祥玉,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县蜀佳味业有限公司,住所第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亭钢,执行董事。被告:李亭钢,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赖祥玉诉被告富顺县蜀佳味业有限公司、李亭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赖祥玉于2017年6月1日以与被告李亭钢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祥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祥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赖祥玉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