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晁翔、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翔,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晁翔,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2504817L。法定代表人:蒋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晁翔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晁翔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王宏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