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贾树民与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民,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71号原告:贾树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利国三街以东、北十条以西、厂房以北、耕地以南虹景阁10[幢]204号房。法定代表人:胡静静,经理。原告贾树民与被告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贾树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树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树民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