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曲青、王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青,王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487号申请人:曲青,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波,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曲青与被申请人王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青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波家中的福田欧豹700拖拉机一台、旋耕犁一架、耕地犁一架予以查封。申请人曲青已缴纳44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波家中的福田欧豹700拖拉机一台、旋耕犁一架、耕地犁一架。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贵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