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常林与王玉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林,王玉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567号原告:刘常林,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和谐家园。被告:王玉海,男,56岁,汉族,住加格达奇区星河国际小区。原告刘常林与被告王玉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常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永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