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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常林与王玉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林,王玉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567号原告:刘常林,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和谐家园。被告:王玉海,男,56岁,汉族,住加格达奇区星河国际小区。原告刘常林与被告王玉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常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永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