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致敬与杨长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致敬,杨长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015-1号原告:王致敬,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明,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致敬诉被告杨长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长进另案起诉原告王致敬赔偿运输的货物损失,并于2017年5月15日就货物是否存在运输损失提起鉴定,该鉴定结论同本案处理存在因果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豫1104民初309号案件中就杨长进提起的货物是否存在运输损失的鉴定同本案的处理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中止诉讼,待(2017)豫1104民初309号案件中鉴定出具结论后在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人民陪审员 胡小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