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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白玉怀、马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玉怀,马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玉怀,男,回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淑莲,女,回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本院(2016)陕011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淑莲名下宁CL7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