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白玉怀、马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玉怀,马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玉怀,男,回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淑莲,女,回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本院(2016)陕011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淑莲名下宁CL7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