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慧英,程海鹰,余和军,廖理标,廖理强,廖长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6号12-13间,组织机构代码:56440832-7。法定代表人:周冠毅。被执行人:方慧英,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程海鹰,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余和军,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廖理标,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廖理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廖长苏,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慧英、程海鹰、余和军、廖理标、廖理强、廖长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0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理标、程海鹰、方慧英、廖理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各被执行人财产均有抵押有查封,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被执行人余和军、廖长苏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方慧英、程海鹰、廖理标、廖理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布控。截止2017年06月01日,被执行人廖理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9734元,执行费7500元,由被执行人方慧英、程海鹰、余和军、廖理标、廖长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7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