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杰与被告任文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任文玲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91号原告杨杰,男,汉族,澄城县交道镇中社街道一品鲜羊肉馆业主。被告任文玲,女,汉族,澄城县交道镇中社街道容声冰箱门店业主。原告杨杰与被告任文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景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