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久清、胡元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久清,胡元木,鄢木兰,李仲国,杨华,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久清,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元木,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鄢木兰,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国,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全,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上诉人马久清、胡元木、鄢木兰、李仲国因与被上诉人杨华及原审被告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久清、胡元木、鄢木兰、李仲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