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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钱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钱慧,广西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谢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钱慧,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审被告:广西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II号金旺角商住楼3层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钱慧、原审被告广西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