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松定与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定,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821号原告:朱松定,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姚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定诉被告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松定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