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1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世江不服陇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江,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字第300号原告吴世江,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代理人吴志承,吴世江之子。住址同上。被告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西城巷。单位负责人姜忠玉,陇西县公安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江不服陇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前已向定西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张惠娇审判员 李新艳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巩建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