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寿仕良与绍兴辰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辰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仕良,绍兴辰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辰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739号原告:寿仕良,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林,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辰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创意路199号东区B幢50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GPQ77。法定代表人:左毅。被告:杭州辰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290431XX。法定代表人:汪拥军。原告寿仕良与被告绍兴辰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辰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寿仕良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仕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寿仕良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嘉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