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4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机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李中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原告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092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63×××88账户存款3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乐天支行37×××48账户存款3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温泉支行15×××19账户存款30万元。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846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准许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撤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锋书 记 员 常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