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林红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99号罪犯李林红(又名李林宏),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元氏县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6日作出(1998)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2002)冀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石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8)石刑执字第37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石刑执字第26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11日因漏罪(盗窃罪)被解回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罪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2013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四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该犯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1999年12月6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2011年12月30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为十二年零二十四天。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为五年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李林红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因罪犯李林红的漏罪系被有关机关发现,故对其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情在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二年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林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十二年零二十四天应予扣减,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情考虑二年九个月应予扣减,实际减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24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继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