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学贵与李大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贵,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252号原告:于学贵,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原告于学贵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于学贵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学贵负担。审 判 长 高和明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肖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