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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学贵与李大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贵,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252号原告:于学贵,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原告于学贵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于学贵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学贵负担。审 判 长  高和明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肖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