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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天广与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广,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谢天广,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天广与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违约金交纳法院,本院已将该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申请人愿等待被执行人通知统一办理。现申请执行人谢天广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党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