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59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秀红与被执行人杨凤伟、焦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红,杨凤伟,焦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59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侯秀红,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安富里14—***号。被执行人:杨凤伟,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杏花里南宁路42—***号。被执行人:焦丽娜,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文政北里吴淞花园3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秀红与被执行人杨凤伟、焦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焦丽娜的房屋、被执行人杨凤伟的股权暂时不能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它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