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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宝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81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路胜阳里*栋2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宝玉,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与被申请人孙宝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宝玉价值820000元以内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宝玉价值820000元以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海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锦辉代理审判员  李 津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莫 荻书 记 员  杨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