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诉人高某某因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辽07刑申25号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锦刑二终字第00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且自诉人程某某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证据情况并未发生变化,亦未能提供其他补充证据。而一审法院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将该案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并裁判显系不妥。故高某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