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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清秀诉被告余学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清秀,余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曾清秀,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余学群,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学群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清秀借款本金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余学群在辰溪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每月的工资收入2000元,冻满200000元为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