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封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封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45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敏。被告:封婷,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