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14号原告:王某1,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2,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安国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