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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金环、贾清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环,贾清生,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环,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垒,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清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垒,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1幢23层230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金环、贾清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金环、贾清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