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群英与崔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群英,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徐群英,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崔萍,女,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群英与被执行人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70000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