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琴,女,1983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底,被告人王琴以1000元/月的价格租用田某位于沙洋镇建设街88号的房屋开设游戏机室,并租用田某房屋内闲置的四台游戏机(一台共九个机位的“超级斗地主”连线游戏机;一台共八个机位的“金牌狮王”连线游戏机,其中三个机位损坏;一台一个机位的“麻将王国”游戏机;一台一个机位的“小熊某”游戏机),另王琴向杨某1购买了一台“海洋之星”游戏机(共八个机位)和一台“海洋之星Ⅲ”游戏机(共六个机位,其中一个机位损坏),共计六台赌博游戏机(29个机位)专门供他人进行赌博。2016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游戏机室查获,当场抓获王琴及十余名参赌人员,查获涉案赌博机六台(29个机位)。2016年4月20日,沙洋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海洋之星”游戏机一台(共八个机位)、“海洋之星Ⅲ”游戏机一台(共六个机位,其中一个机位坏损)“超级斗地主”连线游戏机一台(共九个机位)、“金牌狮王”连线游戏机一台(共八个机位,其中三个机位坏损)、“麻将王国”游戏机(一个机位)、“小熊某”游戏机(一个机位)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证人田志斌、杨书海、张华松、严昆、宋小文、罗继威、陈某,4、赵冰、杨雷、袁稳山、郭某,4、吴凡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沙洋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以及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琴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王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王琴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六台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长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