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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信勇、康细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付信勇,康细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774号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付信勇,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申请人:康细琼,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信勇、康细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付信勇、康细琼所有的价值86585.3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信勇、康细琼所有的车辆在86585.3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淑芳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