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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秀忠、杨秀明申请被申请人杨俊富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明,杨秀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民特1号申请人:杨秀明,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系被申请人杨俊富长子。申请人:杨秀忠,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系被申请人杨俊富次子。申请人杨秀明、杨秀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秀明、杨秀忠称,被申请人杨俊富于1994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家里多方查找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杨俊富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俊富,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石岭岗村,系申请人杨秀明、杨秀忠的父亲。申请人杨秀明、杨秀忠申请宣告杨俊富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杨俊富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俊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俊富从1994年外出打工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杨秀明、杨秀忠作为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杨俊富为失踪人,申请人杨秀明与杨秀忠达成合意指定杨秀明为被申请人杨俊富的财产代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之法定情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俊富为失踪人;指定杨秀明为失踪人杨俊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媛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