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於祥旭与王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祥旭,王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710号原告:於祥旭,男,1969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成,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坤(曾用名王周),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於祥旭与被告王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祥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於祥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於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於祥旭负担。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