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海华与徐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华,徐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执1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海华,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药六嘉园16栋4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徐智明,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14-2号1栋7单元503室。 本院在执行张海华与徐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徐智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智明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崔卯元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