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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酒楼、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与席玉泽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酒楼,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席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酒楼,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枯柳树村西。负责人:杨学书,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枯柳树村西。法定代表人:杨学书,董事长。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硕,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席玉泽,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通学桥村***组**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婷,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酒楼、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席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民(商)初字第9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酒楼、北京天龙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翟玉明��理审判员申友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