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桃凤与郑其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桃凤,郑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杨桃凤,女,52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郑其才,男,44岁,云南省威信县人。杨桃凤与郑其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桃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返还诉讼费14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郑其才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住所地调查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其才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仅有银行存款4246.19元,我院已于2017年5月4日扣划至本院账户并于2017年5月31日支付杨桃凤。因此,本案已执行4246.19元,未能执行到位45753.81元及利息、返还诉讼费1425元。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3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