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伟锋与曾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锋,曾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031号原告:林伟锋,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曾武,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林伟锋诉被告曾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林伟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伟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