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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伟锋与曾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锋,曾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031号原告:林伟锋,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曾武,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林伟锋诉被告曾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林伟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伟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