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悦承工贸有限公司,杨宝勇,雷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花官村。法定代表人王培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宝勇,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雷新玲,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新玲在中国银行广饶孙武路支行账号为21×××29中的存款20075900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为70×××62中的存款20075900元(保证金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杨宝勇在中国银行北京北大支行账户为32×××25中的存款2075900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为16×××42中的存款20075900元(实际控制169.52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