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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委赔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培兴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兴,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黑委赔19号赔偿请求人:杨培兴(系杨丰乐之父),男,汉族,1944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丰利(系杨丰乐胞弟),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鞠国明,黑龙江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法定代表人:尹有生,监狱长。委托代理人:颜培芝,该单位政策法规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机关: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宋恩,局长。杨培兴因其长子杨丰乐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申请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以下简称五大连池监狱)国家赔偿一案,2016年11月30日向五大连池监狱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五大连池监狱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黑五狱赔字(2017)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杨培兴不服,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同年3月30日作出黑狱赔复决(2017)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杨培兴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五大连池监狱黑五狱赔字(2017)1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杨丰乐系因病正常死亡,其突发疾病后,监狱积极组织救治,已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监狱没有虐待行为。杨培兴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杨培兴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狱赔复决(2017)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杨丰乐系因病死亡,属于正常死亡。五大连池监狱积极组织抢救,及时与病犯家属取得联系,属于依法依规正确履职,不存在玩忽职守或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赔偿范围。决定:五大连池监狱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赔偿请求人杨培兴称:其长子杨丰乐入五大连池监狱体检时患肝炎,监狱没有给予治疗,仍正常参加劳动,属虐待行为;监狱未判断出杨丰乐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杨丰乐符合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条件,监狱玩忽职守,未及时给予办理造成杨丰乐死亡。五大连池监狱虐待、玩忽职守,对杨丰乐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赔偿杨丰乐死亡赔偿金12648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合计人民币1314820.00元。赔偿义务机关五大连池监狱答辩称: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杨丰乐的死亡是因自身疾病正常死亡,监狱在杨丰乐突发疾病后,积极组织抢救,依法依规正确履职,不存在虐待、玩忽职守和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故对其请求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杨培兴的长子杨丰乐(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6年6月29日由黑龙江省北安监狱调入五大连池监狱服刑。6月30日入监体检,杨丰乐被检查出患有丙型肝炎,其自述双下肢浮肿一个月且有骨结核病史10年。因丙型肝炎主要通过血液和性传播,结合杨丰乐其他检查结果,医生未对其收治住院,未用药治疗和隔离,但医生建议杨丰乐注意观察,身体如有不适,要及时就诊,双腿要适当抬高以缓解浮肿。2016年7月17日18时20分许,看管卫生间的服刑人员毕占臣报告值班民警,服刑人员杨丰乐在厕所内吐血,值班民警立即进入卫生间查看,确定属实后,马上将杨丰乐送至狱内医院进行治疗。当日晚20时许,杨丰乐再次出现呕血情况,狱内医院立即拨打120急救,将杨丰乐转入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次日凌晨2时30分杨丰乐再次出现呕血、排黑便的情况,病情较为严重,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于凌晨4时将杨丰乐转入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监狱同时与杨丰乐家属取得联系。入院时,杨丰乐意识清楚,能够与救治医生、戒护民警正常沟通。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血容量减少性休克。杨丰乐家属于18日11时许到达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时杨丰乐病情稳定,其家属于19日早5时返回。19日上午9时许,杨丰乐再次出现黑便,医院将其转入ICU病房救治,当日下午14时许杨丰乐经抢救无效死亡。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治疗经过描述为:入院后给予止血、输血、抑酸等对症处置、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后,进行中心静脉置管,补液、输血、监测生命体征等治疗,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1日,因家属对杨丰乐死亡原因有异议,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丰乐死亡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杨丰乐因慢性肝炎、肝硬化、脾肿大、食管静脉曲张(门脉高压综合症)、上消化道出血致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杨丰乐自2016年6月29日到五大连池监狱服刑至同年7月17日发病前,未到过监狱医院就诊,亦未向到监狱探视他的家属提出过其身体不适,需要到医院就医的要求。杨丰乐及其家属均未向五大连池监狱提出过书面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入监体检表、狱内住院门诊记录、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及住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杨丰乐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期间突发疾病,监狱积极组织抢救,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依法履行了救治义务,经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杨丰乐的死亡原因系因病正常死亡,监狱不存在虐待和玩忽职守的行为。赔偿请求人杨培兴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狱赔复决(2017)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五大连池监狱黑五狱赔字(2017)1号国家赔偿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