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浩、吴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吴斌,赵小飞,林君霞,金华市九德堂医药钻石轩连锁店,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斌,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住婺城区。被执行人赵小飞,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兰溪市,现住龙游县。被执行人林君霞,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龙游县。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德堂医药钻石轩连锁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银泰广场(钻石轩)B幢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34355。法定代表人吴辉。被执行人吴辉,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龙游县。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吴斌、赵小飞、林君霞、金华市九德堂医药钻石轩连锁店、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0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1000元、诉讼费35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斌、赵小飞、林君霞、金华市九德堂医药钻石轩连锁店、吴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斌、赵小飞、林君霞、金华市九德堂医药钻石轩连锁店、吴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5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 鼎 力执 行 员 季 钰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 剑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