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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某与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035号申请人薛某,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林西镇金星花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隋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村一户区*组。申请人薛某诉被申请人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的位××镇的砖木结构房屋大房5间、门房5间及院落一处予以轮候查封,担保人王军以所有的×××号金杯牌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的位××镇的砖木结构房屋大房5间、门房5间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军所有的×××号金杯牌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牟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