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友龙、杨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友龙,杨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汤友龙,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杨伯伟,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汤友龙与被执行人杨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00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诉讼费4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伯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杨伯伟名下的位于金华市金罗公路以西世纪花园3#地的住房,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伯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5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 鼎 力执 行 员 季 钰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 剑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