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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董某甲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董某甲,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2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12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系银川市嘉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2016年12月1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9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邵某某,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甲,男,1994年3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6年12月1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因提供毒品、与他人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6日被解除拘留。2017年2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某某,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7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2014年5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某某,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邵某某、被告人董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2月15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墨某、王某某、刘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满春酒店门口查封、扣押×××号福田汽车时,被告人任某某强行阻碍并将已张贴封条的该车强行开走。后,墨某等人阻止任某某驾驶其奔驰轿车离开现场,任某某、董某甲、郑某某对墨某进行殴打,致墨某受伤。二、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嘉年华喜乐会会所四楼V36包间,容留纪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马某某、辛某某、海某及其一朋友吸食K粉(氯胺酮),被当场抓获。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董某甲、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郑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对被告董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主管恶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某甲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管恶性小,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12日,马某某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借款11.2万元,以其名下的×××号福田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11月30日,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2月6日,该院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马某某名下×××号福田汽车。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墨某、王某某、刘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满春酒店门前的停车场扣押上述车辆时,被告人任某某驾驶一辆奔驰牌汽车载三人来到现场,不顾法院工作人员劝说将站在车门前的墨某推开,以该车由其代售等理由阻碍,并将已贴有封条的×××号福田汽车强行开走。十几分钟后,被告人任某某返回现场欲开走其奔驰汽车,墨某等人进行阻止,任某某指使董某甲、郑某某对墨某进行阻拦、撕拉,墨某、王某某极力制止,被告人任某某、董某甲、郑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撕拉、推搡、搂脖子、殴打,导致墨某面部受伤,眼镜片摔碎,衣服被撕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董某甲赔偿被害人墨某经济损失3000.00元,被害人对任某某、董某乙、郑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被告人任某某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受案登记表,证实银川市公安局丽景街派出所办理的12.15满春大酒店阻碍执行职务案,于2016年12月22日,由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立案侦查;(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2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接受墨某提供的照片三张,照片显示墨某脸部右侧有红肿,眼镜右边镜片破碎;(四)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证明,证实王某某、墨龙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某甲为驾驶员;(五)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证实2014年6月14日,马某某与宁夏银行丽景支行签订《汽车按揭借款合同》,约定马某某向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借款11.2万元,由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以所购福田牌×××号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11月30日,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2月6日,该院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上述车辆;(六)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任某某、董某甲、郑某某是在案发现场妨害执行的人;(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证实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因与别人发生争执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15日,三被告人因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法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八)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董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九)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其与同事墨某、王某某、宁夏银行丽景支行的谢某某,还有担保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前去兴庆区满春大酒店门前停车场,对×××号福田汽车实施查封和扣押。在等待拖运时,任某某一行四人驾驶一辆奔驰汽车赶到现场,称车主欠其修理费六万元,不能扣走,墨某说明了情况,任某某不听劝解,将墨某、王某某推开,强行将该车开走。后,任某某等人回到现场要开走奔驰汽车,他们上前阻拦,墨某将奔驰车钥匙拔下,几名男子对王某某推搡、殴打,对墨某拳打脚踢,墨某的眼镜被打碎在地;(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其与墨某、刘某甲至兴庆区满春大酒店停车场扣押×××号福田汽车。任某某一行到达现场后,墨某释明了执行事项,任某某借故阻碍执行,并对一同到达的几名男子说:”都站着干什么,把人拉开”。那几个人就将其拉住,开走了福田汽车。十几分钟后,任某某等人回来开奔驰车,墨某阻拦,任某某说:”把这几个人拉住,我们开车走”。墨某上去抢下奔驰汽车钥匙,任某某追打墨某,墨某跑向对面的派出所报案,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十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其随兴庆区法院执行局的墨某、王某某、司机刘某甲,还有担保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兴庆区满春大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查找到抵押给该行的×××号福田汽车,墨某即在车门上张贴了封条。一会,任某某等人驾驶一辆奔驰汽车到达现场,任某某询问原委,墨某说这辆车抵押给宁夏银行了,现在法院要扣押,并出示了证件,任某某说这辆车欠其修理费,法院不能扣押,让同来的董某甲、郑某某把车开走,这两个人没敢动,任某某便用肩膀将墨某抗到一边开走了福田汽车。后,任某某返回现场要开走奔驰车,墨某、王某某上前阻止,双方就纠缠在了一起。墨某往公路对面走去,任某某跑过去把墨某抱起来弄倒了,墨某的脸受伤了,眼镜片打碎了;(十二)被害人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30分,其与同事王某某、刘某甲在兴庆区满春大酒店门口停车场,将×××号福田汽车车门都贴了封条。约10时40分,任某某等人驾驶一辆无牌照奔驰汽车赶到现场,任某某询问其单位,其说明了身份,任某某说这个车谁也扣不走。其告知通过查询该车的车主是马某某,该车抵押给银行了。任某某先说该车欠其维修费,后又说该车卖给他了,其给任某某说可以提供买卖合同或维修合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任某某对同来的董某甲、郑某某说:”上,把车开走”,他们把王某某拉住,将其推搡开,还抢夺其拍摄现场的手机,任某某猛力将其推开打开驾驶室车门,其捡回手机继续录像,任某某已驾驶该车驶出停车场。其打电话报警,并站在奔驰车前等着。约十分钟后,任某某等人返回现场来开奔驰车,其上前阻拦,任某某强行开了车门,同来的一个人搂住其脖子将其往后拉并在其脸上打了几拳,用脚踢其肚子,其眼镜掉了,其又冲到驾驶室跟前,与任某某推拉了几下,其将车钥匙拔下,他们过来抢钥匙,其向对面的派出所跑去;(十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其接到一陌生人的电话,说有人要将其停放在兴庆区满春大酒店门口的车托走。其开车到达停车场,对方说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车已被查封,因为该车是别人顶账给其的,其就拿着钥匙去开车。法院的一工作人员阻拦,其推开将车开走。后,其和董某甲、郑某某返回去开奔驰车时,法院工作人员阻止,其硬推开他们,座上奔驰车准备离开,一名工作人员将车钥匙拔下另有三名将其拉下车,其追赶夺回钥匙时,与拿钥匙的工作人员发生了推搡;(十四)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任某某让其与吴某某、郑某某去兴庆区满春大酒店门口停车场开车,到了停车场其看见任某某的奔驰车前面站着三四个人,前面还有一辆警车拦着。任某某上前打开车门,对方三四个人就与任某某拉扯。任某某坐上驾驶座,对方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就去拔车钥匙,其以为是抢车的,就从身后拉了这名男子,对方转过身将其推开衣服就被撕破了,其看见郑某某拉住另一人的胳膊,其又去搂住戴眼镜男子的脖子,把他从车上拉下来,戴眼镜的男子又去拔车钥匙,拿着车钥匙往马路对面跑,其去追没追上,警察就来了;(十五)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任某某让其开车拉着任某某、董某甲、吴海斌到兴庆区满春大酒店门口,任某某、董某甲下车后,其去停车。其下车后看见一名男子夺任某某的奔驰车钥匙,其与董某甲一起拉了这名男子的胳膊。二、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嘉年华喜乐会会所四楼V36包间,容留纪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马某某、辛某某及海某、海某的一个朋友吸食K粉(氯胺酮),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15日1时,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董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6日,辛某某、董某甲、纪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三)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7年1月15日经尿液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董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辛某某、马某某、纪某某呈阳性;(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五)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证实2017年1月15日,从被告人董某甲处扣押四个疑似毒品包装袋;(六)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15日0时30分,民警对喜乐会娱乐会所V36包间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毒品K粉疑似物的包装袋4个,当场抓获涉嫌吸毒者马某某、辛某某、纪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及容留他人吸毒的董某甲;(七)辨认笔录,证实经董某甲辨认,银川市兴庆区喜乐会KTV,V36包间为其容留纪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马某某、辛某某吸食毒品的地方;经董某甲辨认纪某某、马某某、辛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是和其于2017年1月14日23时许在喜乐会V36包间吸食毒品的人;经马某某、辛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纪某某辨认董某甲是容留其于2017年1月14日23时许在喜乐会V36包间吸食毒品者;(八)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嘉年华对外承包的喜乐会KTV。2016年11月,因为承包费问题,喜乐会KTV一直停业。2017年1月14日晚上11时左右,其侄子董某甲说与几个朋友喝酒唱歌,其将喜乐会四楼的V36包间简单收拾了一下,给他们办了两箱酒就离开了。其办完事回来,在路上买了水果,回到嘉年华切好给他们送到包间里,其从包间出来就遇到警察;(九)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上,在董某甲提供的嘉年华KTV包间内,其与董某甲、刘某乙、张某某、马某某、辛某某、马某某、海某、马某乙一起吸食K粉;(十)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上约11点,其和马某某、董某甲、纪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在董某甲提供的嘉年华四楼V36包间吸食毒品;(十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上,其与董某甲、纪某某、海某、辛某某、董某甲的两个朋友、海某的一个朋友在董某甲提供的喜乐会四楼V36包间吸食毒品;(十二)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22时许,其与董某甲、纪某某、张某某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在董某甲提供的嘉年华会所四楼V36包间一起吸食毒品;(十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约23时,其与董某甲、刘某乙、纪某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在董某甲开的嘉年华四楼包间吸食毒品;(十四)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其与纪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马某某、辛某某、还有马某某的两个朋友在其提供的嘉年华四楼KTV包间一起吸食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董某甲、郑某某明知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而以推搡、殴打等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董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纠集、指使并亲自实施暴力行为阻碍执行公务,为犯罪结果的得逞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董某甲、郑某某起了帮助作用,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董某甲既犯妨害公务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三、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渊娟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人民陪审员  邓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