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柏元与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叶建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柏元,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叶建军,范方平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504号原告:谢柏元,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文、陈龙,湖北东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军,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方平,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柏元诉被告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被告叶建军、被告范方平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柏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靖红涛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