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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瑞麟与黑龙江七台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麟,黑龙江七台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63号申请人:张瑞麟,男,1995年7月21日生,汉族,七台河昌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接待员,现住本市金沙新区福泽家园小区C区9号楼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七台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晨光,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瑞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七台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瑞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七台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张瑞麟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