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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杨科与被告黄先齐、刘小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杨科,黄先齐,刘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民初424号原告:蒋杨科,男。被告:黄先齐,男。被告:刘小永,男。原告蒋杨科与被告黄先齐、刘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杨科、被告黄先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小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杨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按约定利息2分计算),从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2、判令刘小永对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分管下涧村,被告黄先齐曾在信用社贷款,认识了被告。2014年11月16日,被告黄先齐以急用钱为由,向其借款21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黄先齐给其出具借条一份。后其多次向被告黄先齐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2017年被告刘小永给其出具担保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被告黄先齐辩称,其借原告21000元属实。但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后其已分两次归还原告7000元,现只剩余14000元。其不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小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提交:1、被告黄先齐出具的借条一份;2、刘小永出具的担保条据一份。应被告黄先齐申请,证人许恩平出庭接受质证。被告黄先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借款其已分两次归还7000元;对刘小永担保条认为,当时刘小永出具担保条据时其不知情,是年三十时,原告拿借条逼刘小永出具的担保条据,为了不让家里老人生气,刘小永才出具的担保条据,过后刘小永才告知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黄先齐申请证人许恩平出庭作证,证实其已归还原告7000元的事实。证人许恩平出庭陈述,其与黄先齐在寺头村分两次给付原告7000元,但其不知道给付的是什么款。被告黄先齐对证人许恩平的证人证词无异议。原告对证人许恩平的证人证词有异议,认为证人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黄先齐未归还其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否认黄先齐曾归还7000元借款,原告提交的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数额,被告黄先齐仅以许恩平一人的证人证词拟证实还款7000元的事实,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黄先齐主张已归还原告70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双方借款时口实约定月息2分,被告否认,原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借款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黄先齐曾在信用社贷款与原告相识。2014年11月16日,被告黄先齐以有急事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元,被告黄先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即:“借条,今借到蒋杨科现金贰万壹千元正(21000元),黄先齐,2014.11.16”。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黄先齐催要借款,被告黄先齐未能归还。2017年1月26日,被告刘小永(系被告黄先齐姐夫)给原告出具担保条据一份,即:“我担保黄先齐2014年11月16日借蒋杨科现金21000元贰万壹千元,从2017年2月起每月月29号,归还2000元,贰千元,担保人,刘小永,2017年元月26”。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先齐借原告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被告黄先齐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刘小永给原告出具担保条据一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刘小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小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先齐追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先齐主张已归还原告7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先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杨科借款21000元。二、被告刘小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小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先齐追偿。三、驳回原告蒋杨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先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运 微信公众号“”